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研究生培养(实践)的政策、规章制度

点击次数:  更新时间:2018-01-23 13:56:28  【打印此页】  【关闭

导言

为加强对研究生的思想教育,规范日常行为,维护学术道德,促进学术交流、积累和创新,倡导并形成依法保护知识产权的良好氛围,根据国家有关法律、法规的规定,并结合本基地的实际情况,特制订本规范。


一   日常行为准则

第一条 热爱祖国,自觉遵守党和国家的法律法规。

第二条 珍惜学习机会,刻苦钻研,脚踏实地,坚持自我管理、自我约束,努力成为政治合格、身体健康、专业过硬、开拓创新、适应现代社会激烈竞争和市场经济挑战的复合型高级专业人才。

第三条 尊重导师和同学,虚心学习,真诚待人,乐于助人,不搞小集体、小团体、拉帮结派,反对极端个人主义。

第四条 不断提高自己的思想道德修养,不观看传播反动、淫秽书刊和声像制品。禁止访问不健康甚至反动的网站。

第五条 积极主动地向导师汇报学习和科教情况,在导师的指导下及时地解决存在的问题。

第六条 严格要求自己,在联合培养(实践)期间严格按照基地制定的培养计划完成任务要求。

第七条 课题项目研究工作必须踏踏实实,不得有任何弄虚作假行为;研究成果要经得起同行的反复推敲,经得起时间的考验;项目研究原始数据必须记录在册,供导师和指导小组随时查阅;项目研究有弄虚作假,情节严重者,基地将给予退学处理,且两年内不得申请入学。

第八条 坚持实事求是原则,尊重导师,尊重权威,但不应盲信盲从,要敢于说实话、做真事,敢于批评和自我批评。

第九条 在学习期间,未经导师同意,不得参加与培养计划无关的课程学习、研究工作及其它社会工作或劳动服务(如外出授课、兼职等工作)。

第十条 必须做好本研究课题的保密工作,未经导师同意,不得将研究计划、研究步骤及研究成果向第三者透露。

第十一条 积极参加体育锻炼,积极参加各项集体活动,强化集体感和奉献精神,培养团结协作精神。

 

二、学术道德规范

第十二条 在学术活动中,应严格遵守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》等有关法律、法规以及教育部《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学术规范(试行)》。

第十三条 从事学术研究,应检索有关文献,了解他人的研究成果,承认并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;在作品中引用他人的成果,必须注明出处,并遵循学术界关于引证的公认准则;引证的目的应该是介绍、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;所引用的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;从他人作品转引第三人成果,应注明转引出处。

第十四条 合作研究成果应按照合作者在研究过程中所作贡献大小的顺序署名,另有署名惯例或合法约定的除外。如果在作品创作过程中,研究人员在别人指导下完成作品,指导者确实在作品的主要部分或实质部分的假设、论证工作上或方法论上有贡献,可以与作者合署。任何合作作品在发表前要经过所有署名人审阅,作品的所有署名者应对本人完成的部分负责,作品主持人应对作品整体负责。

第十五条 在对自己或他人的作品进行介绍、评价、翻译、注释时,应遵循客观、公正、准确的原则。对于应该经过学术界内部严谨论证和鉴定的重大科教成果,须在论证完成并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后,方可向新闻媒体公布。

第十六条 应保密的科教成果在发表和使用时,应严格遵守国家安全、信息安全、生态安全、健康安全等方面的相关法律、法规。

第十七条 遵守学术界公认的其他规范。

第十八条 学术规范是一项长期的制度建设,本规范将根据研究生教育发展的需要进行修订、完善。

第十九条 本规范自颁布之日起生效。生效日之前发生的违反学术道德问题的审查不适用本规范。

第二十条 第二十二条 本规范由东莞市名校研究生培育发展中心负责解释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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